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原则
(一)民主、公开、择优原则。聘用工作中,坚持岗位数量、聘用条件、个人材料等信息公开。经个人申报,聘用委员会评审择优后聘用。
(二)学校统筹,两级聘用的原则。学校将同一专业技术系列人员相对集中的中层单位确定为基层聘用单位(见附件一),基层聘用单位根据学校下发的聘用指标,负责范围内四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工作;二、三级以及基层聘用单位负责范围外的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工作由学校聘用委员会统一组织。
(三)结构比例与聘用条件双控制的原则。全校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各等级结构比例控制在省厅核定的范围内;基层聘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各等级岗位数量控制在学校核定的范围内。基层聘用单位应根据本方案的聘用条件结合实际具体组织实施。
(四)层次内逐级聘用的原则。聘期期满考核合格,申请续聘原聘等级岗位的,在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参加竞聘;申报竞聘高一等级或更高等级岗位的,必须参加竞聘。同一层次内不能越级申请竞聘。
(五)相对稳定原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行聘期制,一个聘期为三年。在一个聘期内,最高职称资格未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校指标允许,基层聘用单位对应层次最低等级岗位出缺时可以按条件申请补聘,但原则上不在同一层次内进行补聘。因完不成科研、教学等工作任务或履行职责不力等原因,在年度考核工作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解聘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
(六)向教师岗位倾斜的原则。坚持向教师岗位倾斜,教师岗位最高设置等级为二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最高设置等级为四级;正高级岗位数教师岗位多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七)岗位与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原则。除“双肩挑”人员外,竞聘人员所在岗位应与其竞聘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相对应。若竞聘人员所在岗位与其具备的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不一致,在其专业技术职务下一层级参加竞聘。
(八)师德为本原则。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的师德建设导向,将专业技术人员师德情况作为聘期考核、职务聘任晋升的首要标准,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层次、等级及比例
专业技术职务从高到低依次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四个职务层次,岗位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至十三级,其中正高级职务层次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职务层次包括五至七级,中级职务层次包括八至十级,初级职务层次包括十一至十三级。
一级岗位由国家统一掌握,二至四级对应比例为1:3:6;五至七级岗位对应比例为2:4:4;八至十级岗位对应比例为3:4:3;十一至十二级对应比例为5:5。
初聘人员不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额限制。
第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分类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是我校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我校专业技术辅助岗位。
(一)教师岗位是为完成教育教学任务配备的从事教育、教学、实验实训工作的人员而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包括:
1.在教学岗位上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实验、实训工作的人员。
3.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人员。
4.承担一定教学任务的管理人员。
(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的从事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档案、会计、统计、审计、经济、卫生技术、社会科学研究、出版等人员而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五条 聘用人员范围及设置的比例
聘用人员范围为办理聘任审批时在岗在编的专业技术人员。各聘用单位按照在岗在编教师总数的10%设置正高级岗位,按照30%设置副高级岗位,按照45%设置中级岗位,按照15%设置初级岗位。
第六条 申请续聘和晋升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通过国家和我省规定程序评审或考试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
(二)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聘用条件的确定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借鉴兄弟院校经验,结合学校实际,由学校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专业技术等级聘用条件,广泛征求基层聘用单位意见,学校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聘用条件充分考虑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科研、荣誉、工作量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年限。原则上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随岗位等级增高而增高。
第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机构
(一)学校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校领导、党委成员和有关人员组成的聘用工作领导小组(附件二),负责领导学校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人事处,负责岗位聘用的日常工作。
(二)学校聘用委员会
学校聘用委员会在学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聘用委员会由公道正派的专家代表组成,负责二、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以及基层聘用单位负责范围外的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
(三)基层聘用委员会
基层聘用单位建立由党政领导成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的聘用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聘用委员会负责范围内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工作,聘用委员会主任由不申报晋升的行政负责人或党组织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岗位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及聘用条件等事项。
(二)个人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并提交个人业绩材料到相关部门。
(三)审核个人申报材料。
(四)公示个人申报材料。
(五)聘用委员会根据竞聘结果提出拟聘意见。
(六)学校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及等级。
(七)公示后,无原则性问题上报省厅。
第十条 材料审核
(一)所在部门审核。申请人所在部门要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二)教务处负责教学工作量、教学督导成绩和科研成果的审核;人事处负责任职资格、任职年限、考核及奖惩情况的审核。
第十一条“双肩挑”人员的聘用
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可按照本办法申请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第十二条 新调入人员的聘用
新调入人员可按其具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岗位空缺情况确定其拟聘岗位。原聘专业技术职务与来我校后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一致的,比照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晋升;不一致的,视岗位空缺情况,原则上可聘用到下一职务层次。新调入人员按照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改评后,在指标限额内一般应竞聘改评职称层次最低等级岗位;上级部门任命的管理干部,已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经上级批准可聘任到原岗位等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学校视情况予以聘任。
第十三条 关于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和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人员的聘用
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岗位设置及工作需要竞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时须取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通过考试取得国家职(执)业资格(含水平类)证书,如符合国家规定聘用职级的专业,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有关初级或中级任职条件,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竞聘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聘用时须取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
第十四条 优先和破格聘用
从事科学研究和生产一线专业技术工作,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内公认的拔尖人才,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发明形成产业,并经国家级专业部门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可优先聘用。
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后在本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满1年以上,并且具备本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破格条件的,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额内,可破格聘用相应职务层次的上一等级岗位。
第十四条 有关规定及说明
(一)实行回避制度
聘用委员会成员在研究涉及其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申请的岗位等级时应主动回避。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
考核是对专业技术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学校视不同情况予以解聘、低聘、待聘或调整工作等;聘期内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聘期期满本人可申请续聘和竞聘高一级岗位。
(三)政工职称系列人员改评后的聘任
政工系列职称人员改评专业技术职务后,在指标限额内可竞聘新专业技术职务层次的最低等级岗位。
(四)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单方解除聘用:
1.违反工作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2.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聘期内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脱离现工作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五)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辞职、调离、被开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与学校的聘用关系自行解除。
(六)受聘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如出现违法违纪现象,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十八号令)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等处分。
(七)各基层聘用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及时向学校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有关信息,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做好工作。
第十四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校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